塘厦注册个体户所需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塘厦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所需资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塘厦注册有限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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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自己所需,选择注册公司的类型: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比较适合的企业类型。
(二)股份有限公司
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不太适用于初创型和中小微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极刻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普通的合伙极刻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四)外商独资公司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在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适用于股东为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企业,流程相对内资公司更复杂,监管更严格。
(五)个人独资企业
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属于民营企业。
(六)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其他
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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